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4-聲保-113-202503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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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元捷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元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元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送監執行,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復經本 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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