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聲保-115-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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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宮孝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宮孝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宮孝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13年4月1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聲字第16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13年4月1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6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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