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YDM-114-聲保-117-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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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嘉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47號裁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106年度審易字第2731號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唐嘉龍於106年6月29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3月13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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