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4-聲保-119-202503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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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侑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侑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侑良前因妨害秩序罪,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18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41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