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M-114-聲保-126-202503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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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維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維於民國111年至113年間,分別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5月、3月、4月、6月、6月確定,上開各罪,依序第1至第4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就第5至第7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第8、第9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各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 宗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