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YDM-114-聲保-127-202503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