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4-聲保-128-2025032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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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愷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愷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愷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5月。於民國108年6月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因受刑人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 原訴字第100號判決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原上訴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而上述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6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原 上訴字第93號判決5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嗣經受刑人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審原訴字第66號判決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在案,而上述各罪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94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在案,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㈢是以,本院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依前揭 規定,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又受刑人於108年6月7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0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7月7日,受刑人尚在執行中,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59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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