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4-聲保-132-202503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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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吉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13年3月19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02231號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