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4-聲保-133-2025032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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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地檢署 受 刑 人 劉金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金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金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3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金木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而應與他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且本院為該等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6年2月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9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