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4-聲保-134-2025032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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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善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善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8月,於民國102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4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 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2196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8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6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2196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