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保-14-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 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建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2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6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