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保-16-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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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志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志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志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2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9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109年7月19日入監執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4月1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5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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