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保-17-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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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陶璽文 (即新北○○○○○○○○)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璽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陶璽文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6年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 ,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6年3月,已於110年3月21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