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4-聲保-18-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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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天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天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天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3年7月,於民國103年3月29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洪天城於103年3月29日入監服刑,於113年12月30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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