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M-114-聲保-19-2025011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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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爵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爵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爵仕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本院 以113年度聲保字第32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而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7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再行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74號、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37號裁定,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2年9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審訴字第887號判決,此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周爵仕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14年1月7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98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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