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保-20-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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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智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智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智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2年4月22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