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保-25-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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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富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邱建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年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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