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保-27-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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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弘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弘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重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