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保-33-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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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文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文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111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5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2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0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