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保-3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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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瑋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訴字第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兩案接續執行刑期共計10年2月,受刑人於105年8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3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1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