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保-35-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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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 經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並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