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保-4-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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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均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均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均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