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M-114-聲保-42-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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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業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業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業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月,於民國109年3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刑,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16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後,併案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查。又受刑人係於109年3月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3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0831號函暨所附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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