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M-114-聲保-43-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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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又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87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