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保-44-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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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庠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庠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庠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訴字第90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即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自有管轄權。  ㈡又受刑人上開案件於111年3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刑期終結日原為116年3月9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8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921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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