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M-114-聲保-5-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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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思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思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11月,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嗣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 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13年12月30日函、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9年7月29日,其假釋後尚餘刑期未執行完畢,故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