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保-5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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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啓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啓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啓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而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3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且受刑人於民國111年6月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261號函核准假釋,有該函文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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