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保-60-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耀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耀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 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071號函暨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