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保-62-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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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昇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前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經陳奉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復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確認無訛,認聲請人就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