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YDM-114-聲保-6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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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碩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碩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碩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 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年,已於112年11月2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87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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