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保-7-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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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宇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宇賢前因詐欺等案件,經鈞院判決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55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5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5月17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