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M-114-聲保-71-202501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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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 期徒刑10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 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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