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M-114-聲保-73-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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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哲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經陳奉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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