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保-8-202501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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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元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 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元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元順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4年6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2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2月28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