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M-114-聲保-81-202502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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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信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 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紀信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信吉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保字第41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假釋後更定刑期,又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9年度訴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15號駁回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131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於假釋期間,另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4月,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5304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0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6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15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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