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M-114-聲保-83-202503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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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從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從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從華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 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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