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4-聲保-87-202503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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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豪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許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 教字第1140135268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可憑,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7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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