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M-114-聲保-90-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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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中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中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中和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合計1年10月,於民國112年9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3549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2年度簡字第249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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