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YDM-114-聲保-91-202503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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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玟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玟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玟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3年7月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 院判刑,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壢簡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合計2年1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簡易判決在卷可查。又受刑人係於113年7月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7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