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M-114-聲保-92-202503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巧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巧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巧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 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112年11月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 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兩案接續執行,於112年11月1日入監執行,並於114年2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1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6月23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