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M-114-聲保-98-202503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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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李貴花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李貴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李貴花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 計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614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為證,並有卷附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堪認信實。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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