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M-114-聲再-2-20250210-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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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謝志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 1年5月31日所為99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495、16406、17457號、99年度 偵緝字第16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謝志明之再審狀所載(如 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 ,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此所謂「原審法院」,原則上係指審理事實之原審級法院而言。而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本文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之聲請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8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2罪)、4月(共3罪)、1年、5月、3年2月、6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均不服而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3年8月、3月(共29罪)、5月(共2罪)、4月(共4罪)、6月、無罪;聲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65頁)。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聲請人以附件所示刑事再審狀,對本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判 決提出再審事宜,然如前所述,本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53號判決撤銷改判,顯非聲請人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確定判決,自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業經撤銷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羅杰治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件:再審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