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M-114-聲簡再-3-20250214-1
字號
聲簡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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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簡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王琮玹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12 年度金簡上字第6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琮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琮玹對於本院112年度金簡 上字第6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未能提出之正當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洵有欠缺,惟尚非不能補正,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如逾期未補正或釋明,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朱家翔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