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聲-1055-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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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筱柔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向本院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所稱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筱柔(下稱受刑人)主張其因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於書狀記載案號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2號」,經核受刑人之前案紀錄,其所指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2號判決,且該判決主文為「原判決撤銷。林筱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當屬如前所述之科刑判決。則依上開說明,倘受刑人係就檢察官執行上述判決所為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並無管轄權,受刑人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是受刑人具狀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另若受刑人係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應向負責執行之檢察署 檢察官(而非法院)提出聲請,倘檢察官否准其聲請,方能就該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刑事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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