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M-114-聲-110-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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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家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09號、113年度執字第1460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家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恩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6月12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妨害秩序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6日 112年10月至113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96等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65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選訴字第2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28號 113年度原選訴字第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1454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6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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