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M-114-聲-145-202502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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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俞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俞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俞蓉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嗣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罪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犯罪時間(民國113年8月3日至4日間)、情節(分擔同一詐欺集團提領贓款「車手」之行為)、侵害法益(均為財產犯罪),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3日 112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7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8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8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