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YDM-114-聲-15-2025030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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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應更正 補充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者,法院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之意旨,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意旨即明。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柏廷於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因而 提出本件之聲請,並有受刑人李柏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參,足認本件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裁判之本旨暨受刑人之期待利益,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