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4-聲-167-202502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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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威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威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所示之刑、編號4至6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年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包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 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是本院在此量刑內部界限之範圍中,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時間密接程度、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復審酌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之意見,受刑人回函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潘威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2年6月1日 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113年度速偵字第537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2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7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5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7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201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3328號) ①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296號(聲請意旨誤載第16191號,應予更正) ②編號2、3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2 年6 月4 日凌晨1 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意旨誤載112年6月1日,應予更正) 112年11月22日凌晨0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點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3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250號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24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①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296號 ②編號4至6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56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93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