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M-114-聲-189-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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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伯霖 具 保 人 余侑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 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侑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伯霖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具保,由具保人余侑勳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受刑人。詎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未履行確保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地檢署執行之義務,受刑人顯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卷附國庫存款收款書、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刑事判決、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檢察官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未履行確保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地檢署執行之義務。是以,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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