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聲-2-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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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雅絹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 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雅絹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 5號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 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雅絹因不諳法律,且陪同開 庭之姑丈因非登錄執業之律師而未經法官獲准擔任辯護人,故在民國113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中法官訊問時回答有誤,復因緊張而未看清筆錄即簽名,是為確認筆錄是否有依聲請人之回答記載,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之被告,其於聲請期間內之113年12月24日晚間具狀聲請上開案件於同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且業於聲請狀中敘明聲請之理由,經核其聲請與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有關,且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為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案件於113年12月24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所取得之錄音內容。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